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5〕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市“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我市“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朔州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组织与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朔州调查队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朔州调查队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方面及耕地信息等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畜牧业生产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市草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水利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科学编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充分考虑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选聘的重要性,所涉基层普查人员劳动报酬,由省、市、县三级以3:4:3比例共同负担。各县(市、区)、朔州经济开发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调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或补贴,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和普查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节省开支。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三)提高工作效能。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数字地图等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提高普查工作质效。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
(四)做好宣传引导。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