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统计局 局长 赵琪
解读朔州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在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之际,历时三年的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任务已顺利完成,主要普查结果全面反映了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统计支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显著,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现代农业建设成效显著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夯实农业基础,确保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整优化农业产业产品结构,推动农业提质增效,提高竞争力;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实施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推进土地确权颁证,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农业发展活力,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增强。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攀升,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的能力明显提高。全市粮食总产量10年前的2006年为72.8万吨,以后连续突破80万吨、90万吨、100万吨、110万吨、120万吨大关,2016年为127万吨,期间2014年达到历史最高为128.1万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跃上新台阶。全市肉蛋奶总产量稳步增长,蔬菜、小杂粮保持较高发展水平,为保障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农田水利条件明显改善。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保障,也是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普查结果显示,我市农田水利条件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2016年末全市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和排灌站分别为12922眼和199个,比2006年末增长86.4%和109.5%,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为100个。2016年灌溉耕地面积占实际耕种耕地面积的比重达到46.3%,夯实了农业生产基础。
(三)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快增长和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解放了高强度农业生产劳动。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市拥有拖拉机23018台,比2006年增长6.3%;联合收获机1476台,增长20.1倍。全市的主要粮食作物玉米达到较高机械化水平,玉米机耕、机播和机收的比重分别为99.1%、96.8%和77.2%。
(四)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较快增长,改变了农业生产的时空分布,满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生活需求。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342.3公顷,比2006年增长22.2倍;大棚占地面积449.8公顷,增长5.7倍。
(五)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文化素质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市民化进程稳步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减少,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30天以上的人员数量为34.6万人,比2006年下降15.5%。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文化素质提高。未上过学及小学文化程度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占39.5%,比2006年下降2.8个百分点;初中文化程度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占51.3%,下降1.4个百分点;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为8.2%,提高3.5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的为1.0%,提高0.7个百分点。
(六)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量涌现。近年来,国家、省和市在基础设施建设、工商、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大量涌现。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市农业经营单位达到2678个,比2006年增长10.4倍。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末全市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844个。
(七)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迅速。持续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速发展。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耕地规模化耕种面积占全部实际耕地耕种面积的比重为20.2%。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所占比重为10.2%;农业经营单位所占比重为10.0%。规模化养殖生猪存栏占全市生猪存栏总数的比重为76.3%;奶牛存栏占比达到90.5%;羊存栏占比66.0%;家禽存栏占比32.6%。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对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产品供应、稳定农产品市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
(一)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市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20.3%,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7.5%。全市通公路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达到93.3%,比2006年提高1.3个百分点;通村主要道路为水泥路面的村所占比重为88.6%,提高42.3个百分点;村内主要道路为水泥路面的村比重为92.7%,提高65.5个百分点;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比重为83.0%,提高76.4个百分点;55.5%的村通宽带互联网;50.4%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提高47.7个百分点。
(二)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全面进步。2016年末,全市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所占比重为72.8%,比2006年提高70.6个百分点。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的村比重为32.8%,提高28.5个百分点。有卫生室的村比重为77.7%,提高35.7个百分点。
(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农村电商从无到有,2016年全市7.5%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有30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和34个农业经营单位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农产品。大量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创业创新,为农村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市多措并举,深挖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一)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据城乡居民收支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478元,比2012年增长41.8%,年均增长9.1%。十八大以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比城镇居民高3.3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改观。2016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3(农村居民收入为1),比2012年下降0.33。
(二)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末全市99.1%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比2006年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农户占比为95.8%,提高0.7个百分点;拥有2处以上住房的农户占到3.3%,提高0.5个百分点。拥有商品房的农户达到1.2万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为4.6%,而10年前较少有农户购买商品房。再从住房结构看,有69.5%的农户住房为砖(石)木结构,比2006年下降7.1个百分点;有14.0%的农户住房为砖混结构,比2006年提高3.5个百分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占2.9%,提高2.8个百分点;竹草土坯结构占7.4%,下降5.4个百分点。
(三)饮用水更加安全。随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显著改善。普查结果显示,2016年全市有6.8万户农户饮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全部农户比重为27.4%,比2006年提高15.4个百分点。
(四)做饭取暖使用能源更加清洁。随着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农民生活用能源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做饭取暖使用能源由历史上主要使用柴草和煤为主,逐渐转变为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更为清洁的能源,生活方式更为绿色生态。2016年,农户做饭取暖[1] 主要使用电的7.0万户,占28.1%,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1万户,占4.4%,比十年前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五)卫生设施条件改善。2016年,全市使用水冲式厕所的农户有0.9万户,占全部农户的比重为3.4%,比2006年提高2.9个百分点;其中,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农户占到3.1%,使用卫生旱厕的1.0万户,占4.2%。
(六)耐用消费品拥有数量增加。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转变,农户家中电视机、手机等基本耐用消费品已全面普及,汽车、电脑等用于提高生活品质的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成倍增长。2016年,全市平均每百户农户拥有彩电101.4台,比2006年增加11.1台;手机185.1部,增加142.5部;小汽车12.1辆,增加8.1台;电脑20.9台,增加20.2台。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县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十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朔州“三农”情况发生了深刻变革,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农村面貌和环境明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业现代化仍是“四化同步”的短板,“三农”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为突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的两个实施意见,把握好8个重大问题和工作着力点,全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不断开创朔州“三农”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1]: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占比之和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