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朔州市委办公厅、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朔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要求,现将2016年全市各县(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1 2016年朔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排序

地区

生态文明指数

公众满意度

资源利用指数

环境治理指数

环境质量指数

生态保护指数

绿色生活指数

右玉县

1

2

3

1

2

6

1

应县

2

1

5

2

3

1

3

怀仁县

3

3

2

3

5

2

2

朔城区

4

6

1

6

1

3

5

山阴县

5

5

4

5

4

5

6

平鲁区

6

4

6

4

6

4

4

 

注:本表中各县(区)按照生态文明指数值从大到小排序。若存在并列情况,则下一个地区排序向后递延。

 

 

 

 

 

 

 

2 2016年朔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地区

生态文明指数

公众满意度(%

资源利用指数

环境治理指数

环境质量指数

生态保护指数

绿色生活指数

朔城区

75.73

71.36

84.07

72.26

79.42

70.39

75.50

平鲁区

73.01

75.71

67.10

82.03

68.79

69.99

75.53

山阴县

75.02

73.79

76.80

78.62

75.82

67.75

75.30

应县

78.66

84.06

70.57

83.50

76.42

76.25

87.78

右玉县

79.31

80.05

77.98

88.49

78.18

67.24

98.99

怀仁县

77.53

75.80

80.87

83.45

73.41

72.63

91.64

 

附注: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朔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附件1《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实施,生态文明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生态文明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6个方面,共55项评价指标。其中,前5个方面的54项评价指标纳入生态文明指数的计算;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

二、农村污水处理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率、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等8个指标,2016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绿色发展指数计算,其权数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确实不涉及相关工作而导致数据缺失的指标,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参照地域性指标进行处理。

三、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朔州市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抽样调查方法,采用调查问卷方式,随机抽取城镇和农村居民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6个县(区)的公众满意程度。

四、本公报由朔州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