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我局政府采购内部运行规程,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如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各类资料印刷等。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买货物等,应按照朔州市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使用不同的政府采购形式进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资金拨付、结算等。

第四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及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五条  各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需填写《朔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并报送办公室登记审核。然后由办公室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会同供应商对照合同要求进行履约验收。采购经办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细致做好验收工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如不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验收人责任。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支付。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应向办公室提交完整的政府采购资料文件。办公室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资料文件主要包括:《朔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采购合同、采购验收单、采购货物的发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相关资料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有经办、审核、验收人员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违者将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