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方式明确、公开程序实用、公开及时准确;社会评议满意;监督保障完善;奖惩措施得力(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排名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评议好。
良好(70分-89分):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社会评议满意。
合格(60分-69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没有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或者有违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且后果严重的行为,社会评议不满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年终考评和季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40%,季度考评60%)。年终考评采取集中的方法,季度考评采取随机检查的方法。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季度考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季度考评工作,季度考评采取随机检查的方法。
(二)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情况进行监督评分。监督评分的主要内容有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和更新是否及时准确;对公众的投诉受理是否及时,网站是否可靠运行。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评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评方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年终考评方案。
(二)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三)考评小组根据每个科室当年季度考评和年终考评,综合算出年度考核结果,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室或单位,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要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