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朔政办发〔201188号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纪律,违纪必究。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