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统计执法证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国统办执法函〔20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切实加强统计执法证管理,根据《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决定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证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有效期内的统计执法证。
二、公示内容
统计执法证的持有人姓名、性别、所在单位和执法证号。
三、公示安排
各省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等13个调查总队在本单位外网“政务/信息公开”类栏目下开设“执法证公示”专栏,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公示本地区、本系统有效统计执法证相关信息。
国家统计局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调查总队等19个调查总队在国家统计局外网“执法证公示”专栏下相应位置,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公示本系统有效统计执法证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完成时限
请各省级统计局、13个有外网的调查总队于7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执法证公示工作,并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公示网页链接地址报指定邮箱。
请19个无外网的调查总队按照统一格式,将本系统有效统计执法证公示信息制作成EXCEL文件,文件命名为“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统计执法证信息公示”,文件结尾处备注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7月15日前报指定邮箱。
(二)更新要求
各省级统计局和13个有外网的调查总队自收到新颁发的有效执法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19个无外网的调查总队自收到新颁发的有效执法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按公示格式整理形成的公示信息报送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更新。
各级统计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统计执法证信息公示的必要性和严肃性,严格按照《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统计执法证的全过程管理。各省级统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执法证公示工作,认真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压实压牢责任,做实执法证公示工作,做好正常维护,确保公示信息无遗漏、无差错。
联系人:饶 华
联系电话:010-68782640
电子邮箱:zfsswdc@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